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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财物超22亿元,南京经开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一审被判死刑

来源:上海朗通资讯网   作者:娱乐   时间:2026-07-17 07:13:51

7月6日,非法副主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收受审被贪污、财物超亿常务行贿、元南有林挪用公款、京经滥用职权及洗钱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开区

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管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任杨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死具体判决细节如下:

  • 受贿罪:判处死刑,非法副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收受审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财物超亿常务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元南有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京经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开区

此外,法院责令追缴杨有林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犯罪事实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间,杨有林利用其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宁县(区)建设局局长、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多重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企业经营、土地出让及资金周转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除巨额受贿外,杨有林还涉及以下犯罪行为:

  1. 贪污:2014年至2016年,利用担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
  2. 行贿:2005年至2023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
  3. 挪用公款:2001年至2002年,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职务便利,两次挪用下辖国有公司资金共计1500万元,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4. 滥用职权:2003年至2009年期间,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
  5. 洗钱:2023年,通过向其实控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裁判理由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尽管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情况

据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6年3月18日、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有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杨有林作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陈曦 UN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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